公告日期:2025-11-11
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是董事会的常设综合办事机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
经董事会授权,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沟通工作,统一负责与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以及服务工作。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管理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证券部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
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证券部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各子公司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内幕信息产生的第一时间向证券部和董事会秘书履行内部报告义务并采取措施,未经董事会批准和证券部同意,不得擅自泄露或披露内幕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证券部尚未在证监会、交易所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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