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年报工作中的作用,明确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中的职责,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公司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负责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场之前,与其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具体时间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负责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后,保持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及时沟通。审计委员会应关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进程。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的程序:
(一)每个会计年度终结后,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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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时间安排,并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发放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
(二)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三)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并审阅经初审的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四)审计委员会有权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的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五)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议,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六)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内审部门提交的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审阅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应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核,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八条 本规程规定的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意见和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相关人员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做好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对本制度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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