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9
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设各部门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尚未以合法方式公开的、所有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业绩预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技术资料、经营情况及正在筹划或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本制度所指“尚未以合法方式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告。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及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归口单位或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或重大事项筹划、协商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漏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财务数据等资料,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八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需向有关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
资料的,应提醒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信息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务并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该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九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办理申请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需向对方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披露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以内部办公流程或书面方式提交申请,先后经所属部门负责人、公司分管负责人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送,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程序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将对外报送的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作为内幕信息,提示接收/使用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人员认真履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信息保密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并应按本制度规定在向除统计、税收征管等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要求对方提供外部信息接收/使用人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单位/部门、职务/岗位、身份证号码、首次获悉公司内幕信息的时间)且及时将上述信息报公司董事会证券事务部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对外报送信息事项的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的类别、报送时间、对外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的书面提醒等情况予以记录并归档保存,存档期为 10 年。
第十四条 接收或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漏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当要求和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对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使用的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
开的重大信息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格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披露或泄露时,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亦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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