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9
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本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本公司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强化企业自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达到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投资新建全资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等。
第三条 对外投资管理旨在通过规范企业的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强化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将投资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基础之上,努力实现对外投资结构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
第四条 对外投资管理是指本公司对本部及所属独资、控股、参股企业的对外投资行为从立项、论证、实施到回收投资整个过程实施的管理。
第五条 对外投资管理遵循保护所有权,放开经营权的基本方针,并坚持管理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促进企业投资行为健康发展。
第六条 建立和完善对外投资项目的产权代表责任制度,是对外投资管理的主要形式,论证、审议和监控是对外投资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 本公司总经理负责对外投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本公司中长期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负责组织公司本部对外投资项目的策划、论证、实施与监管;承担所属企业对外投资项目的审查、登记和监控的管理职能。
第二章 投资及投资权限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证券投资、新建或技改项目投资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含本数)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对外投资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含本数)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不含)人民币 1,000 万元;
(三)对外投资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含本数)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不含)人民币 100 万元;
(四)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含本数)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不含)人民币 1,000 万元;
(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含本数)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不含)人民币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应及时披露: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含本数)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对外投资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含本数)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不含)人民币 5,000 万元;
(三)对外投资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含本数)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不含)人民币 500 万元;
(四)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含本数)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不含)人民币 5,000 万元;
(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含本数)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不含)人民币 500 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二条 除委托理财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标的相关的对外投资,
对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并编写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报告。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应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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