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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8 18:45:08 股吧网页版
中旗股份:信息披露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对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保证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有个别和连带责任。

第四条 公司的信息在正式披露前,公司董事会成员有直接保密责任,知悉该信息的任何人也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并不得利用内幕消息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违反者责任自负。

第五条 公司应当提醒制作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保荐人、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以及该等机构之相关人员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信息是指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可能影响投资者投资判断或涉及投资者利害关系的一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

(二)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深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深交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
的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具体标准根据《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八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规定,注意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技术、客户名单、销售渠道等)。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交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深交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责任

第十条 董事会及董事的责任

(一)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闭会期间授权董事长负责。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三)就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果有两人以上公司董事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该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公司的董事共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十一条 经理层的责任

(一)经理层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副总经理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经理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 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子公司负责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
签名承担相应责任。子公司负责人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四)经理层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并由双方就交接的报告、材料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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