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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9 21:03:21 股吧网页版
中旗股份:中旗股份2024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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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法律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等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中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基于上述,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集召开。2025年3月3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4月29日召开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并于2025年3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会通知的公告》。

2025年4月1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上议案仍需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2025年4月12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发布《关于2024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本次股东会拟审议的议案已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5年4月29日14:30在江苏省南京玄武区苏园路6号江苏软件园2幢会议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4月29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审议的议案与所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4月24日;2025年4月24日15:00交易结束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书面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表,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4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227,832,629股,占公司股份总额49.0219%。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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