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8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及鉴证报告
目 录
页次
一、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 1-2
二、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1-7
关于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5]第ZA14144号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齐眼药”)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以下简称“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一、管理层的责任
兴齐眼药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相关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确保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发表鉴证结论。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兴齐眼药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询问、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兴齐眼药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兴齐眼药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五、报告使用限制
本报告仅供兴齐眼药为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用,不适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 二 O 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将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 前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前次募集资金的数额、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343 号文批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 5,763,282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99,669,492.10 元,实际收到募集资
金为人民币 581,870,425.73 元(已扣除承销费用(含增值税))。上述募集资金于 2021
年 12 月 22 日全部到位,相应实收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
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15987 号验资报告。
(二) 前次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中的存放情况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结余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事项 金额
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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