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孔晓燕)
作为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 年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 2024 年度(2024 年 1 月 5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孔晓燕,1973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国际关系学院经济学学士、首都经贸大学经济法学硕士,具备中国律师执业资格,中国执业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境内外股票发行上市、外商投资、收购兼并。在执业过程中,为多家境内外上市公司在中国和海外的上市项目提供法律意见,并为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和融资业务提供法律服务,同时带领律师团队为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具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熟悉境内外股票发行上市、私募融资、外商投资、收购兼并法律服务工作。现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本人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独立董事 2024 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4 年,公司共召开董事会 6 次,股东大会 3 次。本人应出席董事会会议 6
次,股东大会会议 3 次,本人均亲自出席会议。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的义务并行使表决权,没有缺席、委托他人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和其他重要事项均履行了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会议作出的决议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未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以客观、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对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均投了同意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无反对、弃权表决的情形。同时,公司对我的工作也给予了极大的支持,不存在妨碍我作出独立判断的情况发生。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 ESG 委员会五个专门委员会。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委员,按照相应委员会工作制度的要求,充分行使自己的各项职权。
2024 年度,审计委员会共召开了 4 次会议,本人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要求出席会议,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和义务,对公司定期报告、利润分配情况、聘任审计机构等事项进行审议,经过充分沟通讨论,一致通过所有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024 年度,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召开了 2 次会议,本人担任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要求召集并主持会议,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和义务,对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对象考核结果及归属等事项进行审议,经过充分沟通讨论,一致通过所有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024 年度,提名委员会共召开了 1 次会议,本人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召集人,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要求召集并主持会议,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和义务,对公司提名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事项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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