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证券代码:300573 证券简称:兴齐眼药 公告编号:2025-015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财会〔2023〕21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7 号》)、《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 号)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财会〔2024〕24 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执行的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变更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 2023 年 8 月 1 日发布
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 号)、2023 年 10 月
25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财会〔2023〕21 号)及 2024 年 12
月 6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财会〔2024〕24 号),由于上述会
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公司将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三)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五)审议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
要内容如下:
1、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2)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件),企业在判断其推迟债务清偿的实质性权利是否存在时,仅应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不应考虑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
(3)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其他经济资源(如商品或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2、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解释第 17 号要求企业在进行附注披露时,应当汇总披露与供应商融资安排有关的信息,以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评估这些安排对该企业负债、现金流量以及该企业流动性风险敞口的影响。在识别和披露流动性风险信息时也应当考虑供应商融资安排的影响。该披露规定仅适用于供应商融资安排。供应商融资安排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
3、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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