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内控制度、促进公司规范、稳健、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过半数席位,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制度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或董事会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 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九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及行使职权的情况、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等。
第十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
(三)对内部审计人员及其工作进行考核,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四)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检查、监督公司存在或潜在的各种风险;
(七)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八)检查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
(九)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十)负责法律法规、 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 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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