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承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本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保底的证券的融资融
券交易,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东持有的股份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则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或者存在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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