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
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太辰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为内部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相关公司(含本公司及所属公司)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所属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相关人员。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6、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或委托理财事项时,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积计算的原则,累计发生额达到上述标准的;
7、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 亿元的。
上述交易还应及时报告其后续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或者履行完毕等。
公司销售、供应依赖于单一或者少数重大客户的,与该客户或者该几个客户间发生有关销售、供应合同条款的重大变动(包括但不限于中断交易、合同价格、数量发生重大变化等)。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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