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为第三人提供下列担保的行为:以第三人身份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在借贷、买卖等经济活动形成的债务清偿、合同履约等义务,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以及其他担保等行为,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及子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参照本制度执行。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经其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依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向公司提供质押或抵押方式的反担保,或由其推荐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公司以保证方式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公司董事会应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
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九条 公司发生下列对外担保行为时,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前款第(五)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议批准除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行为。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遵守本条的规定外,还应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一)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二)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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