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1101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内部审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部”)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独立、客观、公正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审计部和内审人员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审查和评价公司和所属单位在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过程中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帮助公司实现组织目标。
本制度所称“内审人员”,是指在公司及所属单位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包括审计部专职审计人员、派驻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专员以及从非审计部抽调、临时借用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
本制度所称“所属单位”,是指公司各职能部门、业务机构和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及设立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主要工作目标包括努力促进内部控制程序的合理性和资源利用的效率性,协助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范重大舞弊的发生,监督和协助管理层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与有关政策决议等得到有效执行,进而提升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并保证内部控制相关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基本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遵循企业的发展战略;
(三)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四)确保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
(五)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在董事会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发挥监督、评价和增值服务功能。公司各职能部门、各经营业务主体、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依照本制度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本制度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根据需要制订和完善有关的操作规程和工作指引,以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体系化。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应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审计部是公司设立的专职内部审计机构,是公司董事会下属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执行机构。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审计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评价。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3、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考核审计部工作职责履行与工作质量完成情况;
4、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5、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6、协调审计部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关系。
第八条 审计部在授权范围内配合公司管理层开展监督和评价工作。审计部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3周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汇报上季度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和下一季度的审计工作计划。
第九条 审计部负责人由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部应配备符合工作要求的专职内审人员不少于3人,作为一个整体应拥有或可获取其履行职责所需的组织授权、人力资源、制度程序、知识技能和其他保证条件。
第十条 内部审计活动应当独立开展。
内审人员不得兼任财务以及其他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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