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管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高管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过半数提名,并报请董事会选举产生。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但该委员必须是独立董事。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董事会应根据本细则的规定
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九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的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公司人力资源部为提名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提名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建议或提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管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予以搁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情况特殊紧急的,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向委员详细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负责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出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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