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5 号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提及“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或事项;本制度中提及“披露”系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
(一)公司;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八)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九)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机构或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宗旨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宗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信息和重大事件,忠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确保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的发展动态,满足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行使股东权利的需要,并通过信息披露推动公司发展。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 进行信息披露前,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文件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异常波动时。
公司筹划重大事件,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等情形,按照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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