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现行有效的《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决议公告;
3.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 2025 年第一次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决议公告;
4.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决议公告;
5.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公告;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 2025 年 5 月 6 日,以下简称“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含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如有),下同)现
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文件。
在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正本及副本均真实、完整,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在此基础上,本所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拟定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星期二)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在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晶源路 9 号公司
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彦主持。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3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持股证明等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以现场会议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其所代表股份情况如下:
(1) 以现场会议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6 名,代表公司股份
74,918,918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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