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律规则和《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董事会办公室为该项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管理等工作。
董事会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登记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其所涉及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
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本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