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效率
和科学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律规则和《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对公司经理机构及相关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和财务负责
人)的职责权限、主要管理职能及工作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三条 经理机构相关人员履行职权除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经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经理机构设经理一名,副经理一名,财务负责人一名。
第五条 公司经理机构的人员变动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
第六条 公司经理机构相关人员应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
大利益,并负有下述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本细则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经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经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三章 经理人员职责权限
第一节 经理职权范围
第八条 公司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的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经理的职权范围为: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除公司章程规定的应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事项外,公司发生的其他交易事项由公司经理批准。
第十一条 经理拟订有关职工工资体系、福利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规章
制度时,应当事先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十二条 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经理指定一名副经理代行职权;经理不能
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副经理代行其职权的,公司董事会可以指定一名副经理代行职权。
第二节 副经理职权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就其分管的业务和日
常工作对经理负责。
第十四条 副经理的职权范围为:
(一)依照工作分工,负责所分管业务的开展及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二)协助经理工作,并定期向经理报告工作;
(三)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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