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事项,明确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有关人员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程序和职责,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主要股东以及有可能接触相关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的负责人,即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所属全资、控股公司负责人和委派到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该部门和该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间期限,及时、准确、真实、
完整地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将有关资料报送备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重大事项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下列活动不属于前第(二)项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上述事项中,发生第六条第(二)项之 1-4 项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
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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