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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7 15:35:30 股吧网页版
筑博设计: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8


证券代码:300564 证券简称:筑博设计 公告编号:2025-019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第 17 号》(财会〔2023〕2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7 号”),及《关于
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通知》(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8 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3年 10 月 25 日,财政部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财会〔2023〕
21 号),规定了“一、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二、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三、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该解释自 2024年1 月 1日起施行。

2024年 12 月 6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财会〔2024〕
24 号),规定了“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该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为执行上述政策规定。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准则解释第 17 号及准则解释第 18 号的相关
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依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于 2024年 1 月 1 日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未作具体说明的事项以财政部文件为准。

1、关于准则解释第 17 号相关规定的会计处理:

(1)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①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②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件”),企业在判断其推迟债务清偿的实质性权利是否存在时,仅应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不应考虑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

③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其他经济资源(如商品或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④首次执行该解释规定时,应当按照准则解释第 17 号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

(2)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准则解释第 17 号要求企业在进行附注披露时,应当汇总披露与供应商融资安排有关的信息,以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评估这些安排对该企业负债、现金流量以及该企业流动性风险敞口的影响。在识别和披露流动性风险信息时也应当考虑供应商融资安排的
影响。该披露规定仅适用于供应商融资安排。供应商融资安排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解释规定时,无需披露可比期间相关信息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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