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
控股(参股)子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母公司”)子公司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子公司健康发展,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高子公司的经营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依法设立的,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公司。具体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三)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虽持有其股份低于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的企业;
(四)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虽持有其股份低于50%,但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 母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母公司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 子公司在母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公司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和公司提名的董事、监事依法实现对子公司的管理。母公司的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控制度应当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五条 母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力制定子公司章程,并通过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经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等方式实现对各子公司的治理监控。
第六条 公司结合出资比例及管理需要向控股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人员的任期按子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和委派人员的工作表现,对任期内委派的董事、监事及经理人员提出人选调整方案并按照子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变更。
第七条 公司向全资、控股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经理人员由公司经理决定,并由各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选举或聘任。
第八条 公司委派或推荐到控股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人选应当符合《公司法》和控股子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
第九条 子公司的董事、股东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职工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协调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三)出席子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参与董事会决策,保证母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母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母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母公司报告信息披露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参加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重大会议后,子公司董事或其指定的联络人应当将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提交公司信息披露部门备案;
(六)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母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母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七)承担母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母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母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结
束后1个月内,向公司总经理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按公司考核制度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符合公司要求者,公司将提请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按其章程规定予以更换。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建立规范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并将该制度和职员花名册及变动情况及时向母公司备案。各子公司管理层的人事变动应向母公司汇报并备案。
第十三条 在每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公司可组成考评审核组,根据考核对象的履职材料,开展对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履职情况进行评价。考评审核组同时根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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