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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4 18:59:43 股吧网页版
神宇股份: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5


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管理。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明确承诺,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但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所得资金用以清偿占用资金、解除违规担保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或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九)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偿还”或“小金
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及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九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其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部、内审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总经理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权限、职责和程序审议批准关联交易事项,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提供或者接受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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