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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4 18:59:43 股吧网页版
神宇股份:累积投票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5


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神宇通信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后,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公司在董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选举一名董事的情形除外。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主要适用于董事的选举,即:在选举两个以上的董事席位时,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待定董事或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数位候选董事,董事一般由获得投票数较多者当选。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人应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代表股东投票选举董事,详细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七条 股东会对董事或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或人数之积。

第八条 股东会对董事或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或某一位或某几位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或全部候选人。

第九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者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者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出席股东投票前,董事会负责对累积投票解释及具体操作的说明,指导其进行投票,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十三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必须在选票中注明其所持公司的股份总数,并在其选举的董事后标明其投向该董事的投票权数。

第十四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得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等于或小于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时,该选票有效。
第三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五条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六条 当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得票相同,且造成当选董事人数多于拟选聘的董事人数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董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董事重新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按得票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若经股东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人数,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当选董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或人数,则已选举的董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细则决定当选的董事;

(二)经过股东会三轮选举仍不能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人数,原任董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应在十五天内开会,再次召集股东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候选人,前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或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董事人数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可就任。

第四章 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别说明。

第十九条 在股东会选举董事前,应向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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