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1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5]AN141-1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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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乐心医疗/公司 指 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 指 《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
本激励计划 指 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
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含分公司和控股
子公司)员工
授权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上市
公司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 指 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
注销完毕之日止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权完成登记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
段
行权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的安排,行使股票期权购买公司股票
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薪酬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5]AN141-1 号
致: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乐心医疗”或“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所接受乐心医疗的委托,就公司拟实施的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涉及本激励计划的下述有关方面的事实及法律文件进行了核查与验证(以下称“查验”):
1.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激励计划主要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3.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4.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5.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6.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7.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8.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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