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4
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业务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未经公司同意,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时,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或是所在国家及地区金融外汇管理当局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四条 公司应以公司名义设立专门的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五条 公司应具有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公司应科学调度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资金,并应严格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六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金融衍生品交易操作人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七条 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新的风险控制需要。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管理机构
第八条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前,需成立由公司董事长牵头,以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审计部负责人和投融资领域负责人等组成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工作小组,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第九条公司财务部负责评估金融衍生品的交易风险,分析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编制金融衍生品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及时上报突发事件及风险评估变化情况。金融衍生品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交易品种和额度,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必要性及风险控制等内容。财务总监为交易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公司审计部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审计部对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审计部负责审查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审计部负责人为监督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公司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在相关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需遵循相关规定,公司若从事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四)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的金融衍生品关联交易,根据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议并公告。
第十四条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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