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4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任标准及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一名独
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
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提名或任免董事;
(五)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六)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或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名的建议,在
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予以搁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特殊情况下,经全体委员同意,可豁免通知时间要求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可随时通知。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召开会议的通知可以电话、书面(包括传真、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短信、微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方式随时发出;会议原则上以现场方式进行,如有需要也可采用通讯方式或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
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
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
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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