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4
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合规性、平等性、主动性、诚实守信原则,平等
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
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
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为投资者关系管理
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
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条 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职责:
1、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2、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3、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4、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5、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6、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7、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8、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对象包括: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财经媒体及
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其他相关机构等。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股东会;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一对一沟通;投资者热线;路演;现场参观等合理方式。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3、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4、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公司的文化建设;
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
务、诉讼等数据和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管理层应积极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
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
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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