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责和权
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议事及决策程序,保障董事会高效、有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的常设机构,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和《公司章
程》的授权,依法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内部机构设置、召集、召开、
议事及表决程序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董 事
第四条 董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董事:
(一) 具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之一者;
(二)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三) 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四)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
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的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股东
会应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第六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
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合计不超过董事总人数的 1/2。
第七条 董事按照下列程序选举:
(一)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应事先征求被提名人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候选人的
提案。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
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二)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
人;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
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
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
照规定将上述内容书面通知股东;
(三) 公司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应向股东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
票前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四)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审议;
(五) 股东会审议董事选举的议案,对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六) 股东会选举董事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
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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