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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5 18:43:57 股吧网页版
乐心医疗: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04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6


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控制
和降低担保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安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公司有权拒
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
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
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
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
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并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核实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
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 已被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 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 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 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一条 担保申请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 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
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 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 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复印件;

(五) 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证明、承诺;

(六) 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七) 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具体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和人员(以下称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
述资料对被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三条 为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责任人有义
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并承担真实性的责任风险。

第十四条 负责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应根据被担保企业资信评价结果,就是否提供担保、
反担保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提出建议,经公司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后,方可根据相应的审批权
限,按程序逐级报总经理、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第十五条 各级审批人应根据责任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分析担保申请人的财务状况、行业
前景、经营运作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后,决定是否给予担保或向上级审批机构提出是否给予担保的意见。

第十六条 未经公司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审批人的批准或授权,责任人不得越权签定担保
合同,也不得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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