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的
每一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拟选举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数位候选董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独立董事或非独立董事的选举或变更。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四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五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六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
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第七条 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
第三章 董事的投票与当选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八条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
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其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类别董事(独立董事或非独立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类别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类别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类别董事人数。若某位股东投选的独立董事或非独立董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独立董事或非独立董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所选的独立董事或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若所投的候选类别董事人数超过应选类别董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三)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五)如果在股东会上中选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选:如果在股东会上中选的董事候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则应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票,直至选出全部董事;如果出现最后当选董事有多人出现相同的选票时,对得票相同的类别董事候选人,若同时当选超出该类别董事应选人数,需按本规则,对上述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六)若一次累计投票未选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类别董事人数,对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但所选出的董事低于法定人数时,须再次投票选举。
第十条 董事当选规则
(一)董事选举以候选人得票多者为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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