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提高资金运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视同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行为,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参股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或者与公司的关联人进行对外投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作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的审批程序。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对外投资若未达到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任一标准的,则由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进行审批。
第八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的审批程序。
因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对对外投资事项(包括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等事项)有特别规定的,按特
别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应对应公司相关指标,达到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标准的,应当先由本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或董事长批准后,再由该控股子公司依其内部决策程序最终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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