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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富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9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二五年十一月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由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五条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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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专人送达、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电话、传真、邮件、视频、微信或者其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后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所作决议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回避表决。因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的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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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相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前”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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