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二五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内部审计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管理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参与正常的经济业务,不受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干预,保持内部审计部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没有利益冲突、具有胜任能力的外部专家,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做到诚实、客观、公正、及时、保守秘密。审计工作严格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申明,不得参与该项审计工作。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权限: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议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四章 审计权限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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