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2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新股配售与申购;
(二)上市公司增发、配股;
(三)国债、公司债券(含可转债);
(四)已上市交易的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含股票、基金、债券、股指期货等);
(五)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的投资;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证券投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必须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资金安全、量力而行、效益优先”的原则,证券投资规模应与公司资产结构相适应,且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与发展。
第四条 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用于证券投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但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用于购买符合如下标准的投资产品的,可以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公司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活动。
第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市场投资行为的规定,严禁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投资权限进行投资操作,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由公司投资部、财务部、证券部等部门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制定证券投资方案,向公司管理层报告,并在董事会、股东会审批范围内负责证券投资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按如下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审批权限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证券投资事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董事在审议证券投资时,应当充分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证券投资情形。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实施和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部、财务部、证券部组织专业团队在董事长的领导下具体实施证券投资业务,保管证券账户卡、证券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并归口管理公司及子公司
的证券投资活动。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调拨和管理。
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在证券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投资账户和资金账户信息,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十二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只能在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开设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上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委托理财除外)进行证券投资。
第十三条 公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