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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2-01 16:23:11 股吧网页版
贝达药业: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6年1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02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统称大股东)、大股东以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股东(以下统称特定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第三条 公司大股东、特定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性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大股东、特定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特定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股份因质押、冻结、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托管、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发生变动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持股变动规则

第五条 公司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或者特定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第六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或者特定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大宗交易买卖双方应当在交易时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性质、数量、种类、价格,并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

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本条第一款相关股份的,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第七条 在计算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减持比例时,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的减持股份数量应当合并计算。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或者特定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和深交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前款相关股份的,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其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其不再具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的,还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一)该大股东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二)该大股东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该大股东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四)法律法规和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大股东增持股份的一般规定:

(一)拥有公司股份达到或者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但未达到 5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十二个月内增持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

(二)拥有公司股份达到或者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的,继续增加其在公司拥有的股份不得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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