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2
融资管理制度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合理安排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债务融资与股权融资,有效利用财务杠杆,降低融资成本,提高企业运营效率,维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包括各全资、控股和有实际控制力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融资活动应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遵循下列原则:
(一) 统筹安排,合规操作;
(二) 规模与需求相对应;
(三) 成本、收益与风险相匹配;
(四) 长远与当前利益兼顾;
(五) 资本结构安排合理。
第四条 公司通过发行新股、债券以及其他股权性凭证融资的,应由公司总经理提出项目意见和建议,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实施。
第五条 公司可以向金融机构或者其他人士借款。借款金额单项或者一年内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含 30%)的,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10%以上(含 10%)、未达到 3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10%以下的,由董事长决定。
公司借款可以以公司资产提供抵押、质押或信誉等担保形式。
融资事项涉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的,需同时按《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可对年度融资金额进行预计,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融资额度内的融资,由董事长签批。
融资管理制度
第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1 月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