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8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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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理工光科、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列席理工光科于 2025 年 11 月 7
日召开的二〇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有关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承诺其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25 年 10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2025 年 10 月 23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深
圳证券交易所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或“公告”)(编号:2025-061),该等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召开方式、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会议登记办法、通过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
(三)本次股东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1 月 7 日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 年 11 月 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1 月 7 日
9:15-15:00。
(四)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胡植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实际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与公司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我国《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全部股东及其代理人,均为 2025 年 10 月 31 日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所持或代理的公司股份数共计
32,456,5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354%。
(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的信息资料,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100 人,代表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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