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7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工光科” 或“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理工光科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烽理 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和湖北烽火平安智能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 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 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和权责 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企业文化及员工道德修养、社会责任、战略 管理、法制教育、风险评估、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 资金管理、财务报告、固定资产管理、人力资源政策、全面预算、研究与开发、 合同管理等内容;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管理、销售与收款、采 购与付款、财务报告、合同管理。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
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错报≥税前利润的 5%
重要缺陷:税前利润的 1.5%≤错报<税前利润的 5%
一般缺陷:错报<税前利润的 1.5%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具有以下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一般应认定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 陷:
1) 发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管理活动中存在重大舞弊;
2) 重述以前公布的财务报表,以更正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3) 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
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4) 企业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5) 控制环境无效;
6) 一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后未加以改正。
出现以下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被认定为“重要缺陷”,以及存在
“重大 缺陷”的强烈迹象:
1) 关键岗位人员舞弊;
2) 合规性监管职能失效,违反法规的行为可能对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产生
重大影响;
3) 已向管理层汇报但经过合理期限后,管理层仍然没有对重要缺陷进行
纠正。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直接损失≥税前利润的 5%
重要缺陷:税前利润的 1.5%≤直接损失<税前利润的 5%
一般缺陷:直接损失<税前利润的 1.5%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 应认定为重大缺陷:
1) 严重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 “三重一大”事项未经过集体决策程序;
3) 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流失严重;
4) 涉及公司生产经营的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失效;
5) 信息与沟通内部控制失效,导致公司被监管部门公开谴责或是公司负
面消息广泛流传,对企业声誉造成重大损害;
6) 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3)以下迹象通常表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要缺陷:
1) 违规并被处罚;
2) 发现存在部分已经发生的重要业务未经适当授权;
3) 公司负面消息在某区域流传,对企业声誉造成较大损害。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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