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职能,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特决定设立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审计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过半数的成员须为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中必须有符合有关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因成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成员。
在审计委员会成员人数达到法定最低人数以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六) 对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重大投资和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计;
(七) 检查公司财务;
(八) 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九) 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十)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十一)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十二) 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三)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四)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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