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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08 22:24:55 股吧网页版
ST路通: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08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发路 222 号康泰创新广场 34 层 518057

电话:0755-26907494 传真:0755-26906383

http://www.tclawfirm.com

关于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黄远征先生、汤四新先生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独立董事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材料中呈现的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5年10月22日在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7 日 17:45。经本所律
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有所延迟,主要原因系公司董事长邱京卫先生无正当理由拟取消本次会议并离开会议现场,会议现场秩序需重新组织导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陆藕东路 182 号F412 会议室,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7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非累积投票议案:

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2.00《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董事会议事规则》

2.03《独立董事制度》

3.00《关于罢免邱京卫董事职务的议案》

4.00《关于罢免付新悦董事职务的议案》

累积投票议案:

5.00《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5.01《关于补选吴爱国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5.02《关于补选陈少康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5.03《关于补选庄小正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5.04《关于补选汪建中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5.05《关于补选谈文舒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5.06《关于补选黄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四)因公司董事长邱京卫先生无正当理由拟取消本次会议并离开会议现场,经全体独立董事推选并经现场出席股东举手表决通过,由独立董事黄远征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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