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四月
法律意见书
目录
一、本次作废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4
二、本次作废事项的具体情况...... 6
三、结论意见 ...... 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通视信”、“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就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作废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作废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作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公司就本次作废事项提供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有关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作废事项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作废事项的必备法定文件。
法律意见书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作废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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