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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9 18:34:16 股吧网页版
三超新材: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管控与整合机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有序健康发展,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南京三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一) 全资子公司,是指公司投资且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为 100%。

(二) 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投资且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 50%以上。

第三条 公司作为子公司的股东,按公司投入子公司的资本额享有对子公司的资产收益权、重大事项的决策权、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监事和经理层)的选择权和财务审计监督权等。

第二章人事管理

第四条 子公司的执行董事或董事、监事由股东委派,被委派的执行董事或董事、监事人员必须对公司负责,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公司授权行使权力。

第五条 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执行董事或董事会聘任。

第六条 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 依法履行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二) 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经营,制度运

作;

(三) 协调公司、子公司与其他投资方(如有)之间的工作;

(四) 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财务制度、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五) 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六) 定期或应公司要求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

(七) 及时将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上报公司审议,并严格执行公司的审议
决定;

(八) 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和所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所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所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之规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内,应于每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公司总经理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公司负责对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子公司执行董事负责对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符合公司要求者,对其予以撤换。

第三章 行政管理

第九条 子公司应按照公司的行政管理文件逐层制定各自的管理规定,并报公司总部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备案。

第十条 子公司的所有合同、重要文件、重要资料等,应向公司对应部门报备、归档。

第十一条 子公司设立登记、年检、变更、注销等管理制度:

(一) 未经公司总部的书面批准,任何子公司名下不得设立登记分公司、办
事处。

(二) 子公司要严格遵守行政法规及规章,依法进行设立登记、变更、年检、
注销等各种手续,对于新核发的证件及证件的年检记录(如营业执照等)需要及时
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关于子公司的印章管理,相关规定如下:

(一) 子公司需要及时将所有印章(包括公章、合同章、财务章、投标专用
章、人名章等)的刻制情况、印章管理人及其职位报备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 子公司的印章由负责人进行监管。

(三) 各个子公司负责人,必须向下属相关负责人和子公司全体员工明确所
有印章的使用、管理要求,使用时必须履行相关的书面审批、备案、登记手续,并
且每月将子公司、分公司的所有印章使用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备案。
(四) 严禁使用分公司公章签订销售合同(在特殊的情况下使用的,必须事
前得到公司总经理的书面授权)。凡是未经书面审批、授权擅自使用分公司公章签
订销售合同(含销售协议、承诺书以及销售合同的附件、备忘录等)的行为,公司
一概不予承认,并且将对分公司负责人进行相应处罚。

第四章 重大事项的管理

第十三条 子公司发展计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总体规划,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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