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和《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公司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公司子公司为本条第二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本制度所称自有资产是指公司拥有及控制的、能够以货币计量的并且能够产生效益的经济资源,包括由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等构成的各种资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条 公司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项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尽可能地防范因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潜在偿债风险,合理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向公司提供质押或抵押方式的反担保,或由其推荐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公司以保证等方式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八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九条 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审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为财务部。
第十二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信状况评价。公司应向被担保人索取以下资料: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三)最近三年的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四)未来一年财务预测及还款能力分析,贷款偿借情况明细表(含利息支付);
(五)与担保有关的借款合同等主合同;
(六)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及相关资料;
(七)投资项目相关协议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
(八)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有无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九)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人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公司财务部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对被担保人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人员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各项考核指标,对被担保人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价,并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
第十四条 财务部根据被担保人资信评价结果,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保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提出建议,上报总经理,总经理上报给董事会。
第十五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审查被担保人的情况,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投资项目协议、借款合同(主合同)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产业政策;
(二)经营状况恶化或存在不良贷款纪录;
(三)上年度亏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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