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和《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与《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机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知公司有关重大事项的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
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重大信息收集、处理的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分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应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及时将信息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提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相应程序,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开披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而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不得在公司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之前向任何其他传媒公布信息。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下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机构”)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及上述事件的持续变更进程。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重要会议”包括:
(一)公司及下属机构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二)公司及下属机构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第十条 应当报告的交易
(一)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移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二)本条第(一)所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后一日内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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