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证券代码:300551 证券简称:古鳌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4
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新增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正式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61,409,300.0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案尚未正式开庭,目前暂无法预计本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区人民法院”)的邮寄送达的《传票》,案件受理申请((2025)沪 0107 民初 22801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1:东方高圣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2:上海睦誉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 3:胡冲冲
被告 4:赫江华
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诉讼机构名称: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上海
二、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与请求内容及其理由
(一)案件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 1、被告 2 于 2021 年 12 月 14 日签订了《关于北京东方高圣投资
顾问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简称“股转协议”),约定原告受让被告 1、被告2 分别持有的东高(广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标的公司”,曾用名:北京东方高圣投资顾问有限公司)45%、6%股权,合计占标的公司 51%股权,并约定了业绩对赌条款。
根据股转协议第五条约定:
“5.1、各方协商同意,本次股权转让业绩承诺期为 2022 年度、2023 年度和
2024 年度。
……
2024 年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5.2 业绩补偿
(1)各方协商同意,在业绩承诺期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每一年度
结束后,若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任一年度内实现的合并报表净利润数低于承诺净利润数,乙方以现金方式就标的公司当年度实际净利润数与承诺净利润数的利润差额进行补偿,补偿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承诺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实际净利润)/业绩承诺期内累计承诺净利润总和*标的股权转让价格。
……
(3)上述业绩补偿金额乙方应在标的公司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后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甲方。”
其中,乙方为被告 1 和被告 2。
2025 年 04 月 27 日,标的公司 2024 年度经符合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
于东高(广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显示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人民币 8,772,528.77 元,低于业绩对赌承诺的人民币 5,000万元根据约定,被告 1 和被告 2 应向原告支付的业绩补偿金额为:人民币
61,409,300.00 元,被告 1 和被告 2 应在 2025 年 05 月 14 日前完成支付。
被告 3、被告 4 分别为被告 2 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原执行事务
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任期截止至 2024 年 12 月 30 日),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原告经过两次发函督促均未获答复,截止起诉当日仍未收到业绩补偿款,无奈
诉至法院。
(二)诉讼请求内容
1、判令被告 1、被告 2 立即向原告一次性支付拖欠的业绩补偿款共计人民币
61,409,300.00 元;
2、判令被告 3、被告 4 对被告 2 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诉讼费及其他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产生的合理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三、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收到普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2025)沪 0107 民初 22801 号):传
唤是由为庭前会议,应到时间是 2025 年 10 月 29 日 09 时 45 分,应到处所铜川路
1433 号第二十三法庭。
四、公司收到其他传票情况
公司收到普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2025)沪 0107 民初 600 号):传唤
是由为审理,应到时间是 2025 年 10 月 24 日 15 时 00 分,应到处所铜川路 1433
号第八法庭。该案件详细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1 日披露的《关于新增重大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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