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
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公司与各关联方所发生的
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确保公司各项业务通过必要的关联交
易顺利地开展,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以确保公司的关
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关联交易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关联交易管理的归口负责人,负责关联人的分析确认、关
联交易合规审查及重大关联交易决策的组织。
第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关联交易的会计记录、核算、报告及统计分析工作,并按季
度报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汇总上报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整理、分析,并按照本制度的规
定,保证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履行。
第三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由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
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
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
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前款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前款第
(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
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
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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