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治理,加强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和《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
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
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
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任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
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
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 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九) 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 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有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
他内容。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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