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司财务安全,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公司规范运作》和《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其他单位
或个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
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银
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
第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四条 公司对对外担保行为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擅自对外
提供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担保,
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
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债务风
险,并应当对违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
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办法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八条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司可以不要求子公司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
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
可以提供担保;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除公司提供反担保的情形外,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对象提供反担
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备实际偿债能力。
第二节 担保管理职能部门及审查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职能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受理申请担保人的申
请后,应及时将有关资料转交财务负责人,并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担保人、反
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并对公司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与相关部门在调查核实申请担保人、反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和资信情
况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或个人身份证等文件是否
真实有效;
(二)申请担保的主债务合同、担保合同(或担保函)、反担……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