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
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
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长芯博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
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规范运作、公开透明
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
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果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
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
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
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六条 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
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三方协议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
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
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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